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规章,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多层次法人单位的每一个法人单位;
(二)凡属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
(三)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
(四)开采地热、温泉水、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其开采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五)电站建设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建筑用砂石料开采的;
(六)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二、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由企业报送所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材料齐全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矿山若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续证矿山安全现状评结价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视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法》第八条第十三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后,所出具的验收合格的批复或者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