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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这次案卷评查活动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公示的内容不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近两年了,有的执法单位仍未按要求将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期限、收费、年审等内容进行公示,有的执法单位虽然进行公示,但有一些事项所公示的内容不规范,内容不全。二是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许可决定不够规范。一些执法单位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书没有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受理行政许可时没有受理回执,何时受理不明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没有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作出许可决定没有及时送达申请人,何时送达许可证给当事人也不记载,有的甚至发证时间比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还要早,受理许可申请也没有按法定条件进行受理和按法定时限办结。三是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符合规定。个别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以其内设机构名义实施,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主体不合法。四是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该适用听证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一些执法单位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没有书面记载,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立案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五是适用执法依据不规范。一些执法单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没有法定依据;登记保存、扣押物品没有领导审批记载。六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不足。个别执法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案卷里没有任何证据。七是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错误。个别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的复议期限还是使用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15天,有的甚至告知当事人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在这次案卷评查活动中,发现市城监大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市城监大队是一个受委托执法的单位,但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此外,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程序不规范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适用听证程序的没有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没有立案呈批表和处罚事先告知书;违法事实的证据调取不规范,证据不足;行政处罚文书存在不少错漏内容,案卷资料不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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