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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三、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要求,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年加大监督抽检频率和覆盖面。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本次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进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业诚信”的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严把屠宰行业准入关,建立健全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酒类销售许可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依法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监,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强食品广告的监管,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项记录、报告制度,监督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及抽样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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