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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7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学习作出具体计划安排。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专题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针对各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举办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学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各类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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