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申报2007年第九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批复
(鄂保监中介[2007]14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报2007年第九批32家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鄂人保财险发[2007]176号)收悉。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岔路口支行等6家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1)。
二、你分公司申报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等9家机构已经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见附件2),代理险种为原核准的险种。你分公司如在原代理险种范围内进行委托代理无需重新申报,签订代理合同即可;如需新增代理险种,应上报新增代理险种的相关数据盘,并附原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
三、你分公司申报的湖北省鹤峰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松滋市滋力电业有限公司等其余17家机构因申报数据有误,暂不予以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你分公司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及时转发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