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整治性开采过程中安全监管问题的批复
(苏安监〔2009〕256号)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煤矿山整治性开采过程中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宁安监字〔2009〕2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整治性开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属于《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所规定的许可范围,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于曾经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转入整治性开采的单位,你局和六合区安监局应按照《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苏安监〔2009〕227号)的相关要求,将名单逐级汇总上报省局注销其原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