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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力自评材料应说清申请单位满足培训机构条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拟申请开展培训工作的单位将申请及证明材料递交省环保局,省环保局接到申请后,组织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申请材料及培训条件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省环保局将获得培训资质的单位在省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对已取得资质的培训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两年内未开展任何培训活动、培训效果不好或因培训机构的责任被培训人员投诉较多的培训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资质。培训资质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省环保局每年制定全省培训计划并公布,各市州环保局组织落实培训计划。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培训准备工作。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与培训机构协调,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
  培训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培训计划外自行安排培训。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实施前20天,将本次培训有关情况向省环保局及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备案。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人员培训结业考试管理,核对参考人员,严肃考场纪律,并将参考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汇总与考试成绩提交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核对参考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汇总与考试成绩后,统一向参培单位发放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同时,将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结果报送省环保局并送有关市州环保局。
  第十五条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建立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全省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以及培训考试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并搞好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培训档案,搞好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保存培训、考试等记录。
  第十六条 省环保局通过现场询问、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教学质量以及结业考试的情况等进行评估,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由省环保局统一监制,培训合格证内容包括学员的一寸彩色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从事的辐射工作类别(或岗位),培训日期以及培训机构,以及培训日常管理部门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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