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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法规、标准,行政管理规章,辐射物理、辐射防护、辐射监测技术、安全文化等基础知识,辐射技术应用实例及常见辐射安全与防护问题、辐射事故应急以及辐射事故案例等。
  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的辐射技术的应用及实践特点,充实培训内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 培训工作由专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可采取受训人员到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培训机构上门培训和区域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方式要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方便培训工作安排、降低培训成本。
  第八条 相关人员初次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14个学时。初次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教学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连续两次不参加复训的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再次参加初次培训,否则不能再从事有关辐射工作。
  第九条 省环保局组织人员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大纲。
  培训机构应按照省环保局确定的培训大纲,组织人员编制培训教材,并通过省环保局组织的审查后,方可用于培训教学。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培训大纲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考试题库,培训考试前,根据培训对象岗位确定相应的考题,印制经密封后,提交培训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条 申请从事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并向省环保局提交有关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评估合格后,方可从事培训工作。
  (一)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2、有专职管理人员;
  3、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员(外聘教师不得超过总数的30%),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员;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教师不少于80%;
  4、拥有常用的放射性检测设备;
  5、拥有与办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用场地、设施;
  6、有满足培训大纲要求的培训教材;
  7、具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及能力自评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4、管理人员、培训师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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