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08]57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管理,认真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工作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人员培训管理,提高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及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辐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辖区内从事辐射工作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管的人员,应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州环保局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全省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日常工作的管理。
辐射工作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
第四条 以下人员应参加培训:
(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管人员,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
(二)操作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以及伽玛射线移动探伤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辐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
(三)除第(二)款之外的所有操作Ⅴ类以上(含Ⅴ类)放射源、Ⅲ类以上(含Ⅲ类)射线装置、丙级以上(含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
(四)市、县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测人员。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一)、(二)款涉及的人员,应参加国家级培训,具体要求按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人员的培训按照本办法执行。需参加省级培训的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级培训,取得国家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再参加省级培训。
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