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作好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环发[2008]60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化三基”的发展战略思路,积极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推进我省的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既要严格把住重污染产业的环保门槛,又要下放轻污染产业的环保审批权,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应加强经济开发区(含高开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充分发挥园区对产业转移的重要承载功能,依托现有园区,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引导产业的有序承接;鼓励与沿海地区共建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在园区的建设中应结合当地的环境条件优化选址、合理布局,强化基础设施尤其是环保配套设施的建设。园区应按要求进行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我局审批,其中对于不含化工、冶金行业的园区可以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
二、实行分类管理,有序下放审批权。承接产业转移并进入园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版)、医药品的混装制剂等行业的项目下放至市(州)一级环保部门审批,国家环保部审批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实现达标排放。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环境条件的产业转移规划,湘江上游不应引进化工、制浆造纸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长株潭地区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不应引进冶金、矿产品粗加工等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同时,各地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应按照全省节能减排的要求作好区域主要控制污染物的总量平衡,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四、全省环保系统应高度认识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战略思路,积极参与全省承接产业转移。在实际工作中应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项目审批限时制,下放的审批项目须在法定时间内缩短1/3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