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行为的表述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一致。
二、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委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根据本处室、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总结具体行政执法实践,归纳行政执法情形,对行政职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实施种类、具体程序等具有裁量幅度的内容进行细化,形成执行标准。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个裁量等级,在同一个等级范围内可再细化为若干个裁量档次。每个裁量等级与裁量档次规定具体裁量行为,并对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说明。具体要求是:
(一)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且罚款标准幅度不大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种罚款标准;
(四)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区分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种处罚幅度;
(五)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其中一种标准;
(六)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附件2: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经办处室 | 违法程度 | 档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备注 |
1 | | | | 轻微 | A | | | |
B | | | |
一般 | A | | | |
B | | | |
严重 | A | | | |
B | | | |
特别严重 | A | | | |
B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