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召开委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座谈会,明确具体细化的要求和任务。委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认真对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闽经贸政法[2006]518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7]546号)的规定,对本处室、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新颁布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确定。职权分解对应岗位人员有调整的也应当及时调整或补充。本阶段工作应于4月17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委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对职权范围内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对照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附件1)进行细化和量化分解,形成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表(可参照附件2),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5月7日前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第三阶段:由委政策法规处将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报送的自由裁量权分解情况汇总整理,于5月17日前反馈到委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进行核对。
第四阶段:委各执法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对反馈的情况进行核对,并报分管领导确认后,报政策法规处汇总。本阶段工作于6月8日前完成。
第五阶段:定稿和公布。6月30日前完成材料的修改、定稿和汇编成册,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
2.规范自由裁量权分解表
附件1: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
一、梳理具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的通告》(闽经贸政法[2006]518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的通知》(闽经贸政法[2007]546号)的基础上,对我委现行有效的行政行为中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的,应当修改对应的行政行为;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的,应当注明,从目录中删除;
(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我委职能的,应当进行补充;
(四)职权分解对应岗位人员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