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10〕13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在全省积极稳妥地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做如下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意义、基本原则
(一)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意义。随着全省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镇化推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集体土地房屋已经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是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的必要前提;对于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活跃农村经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开展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范围等,办理集体土地房屋登记。
二是依申请登记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由申请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房屋权属。不得强迫村民申请房屋登记。
三是权利主体一致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必须一致。
四是属地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房屋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一个市县不得同时设立若干个登记机关;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由房屋登记机关管理;乡镇政府、各类开发区不能成为登记机关,不得从事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房屋登记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登记标准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必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