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的小煤矿名单,并将其关实、关死,达到关闭标准;简化资源整合审批程序,加快整合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1O、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2009年关闭退出小煤矿8处以上。
2.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下达计划之内,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零。
3.全国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一)企业安全生产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5)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6)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7)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8)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9)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1O)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