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20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具体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完成治理行动前期宣传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4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深入治理阶段(4月20日-9月30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企业所有的基层生产作业单位,并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加强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
(三)整改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地、各部门在各单位自纠自查、治理整改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回头看,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经验做法,形成制度,切实提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20日):各地、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归纳,全面总结,于12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总结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抽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治区“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层层分解落实治理任务,责任落实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突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要切实加强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铁路、民航、电力、民爆和通讯、渔业、农机、水利、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既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关键装备和关键岗位,也要注意日常检查,兼顾其他作业场所和岗位,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全面深入开展治理行动,努力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是安全专项整治的深化,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继续。通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既要抓现场,反“三违”,治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努力把事故降下来,又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落实各项治本之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高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把这次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结合起来,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监察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统一部署,统筹兼顾,相互促进,务求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