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陇南市落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6〕10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甘政办发〔2008〕79)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建立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严重危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别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由于这些场所的经营单位大部分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火灾,业主或经营单位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伤害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采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法律纠纷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使受害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灾后救助负担,提升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按照“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