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公开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对经查证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公开人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身份、姓名等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向广大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获得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反馈整改效果。
第三十条 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开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责任追究:
(一)发布未经核实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四)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六)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