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八条 公开人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公开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公开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公开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档案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开人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