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审批表》;
(二)信息产生单位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有关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对外公开;
(四)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处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五)各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刊物;
(二)政府网站和宁夏安全生产部门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局机关档案室查阅;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人代为填写。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