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维护政府信息;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本单位各内设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九)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处(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及分工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六)为民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承诺等内容;
(七)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九条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正在讨论或审议中的政策及人事任免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同时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