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安监综合发[2008]232号)
本局机关各处(中心):
现将《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安监局及其所属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局机关各处室、中心或以下简称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自治区安监局及其所属各处室、中心(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公开人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六条 成立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处(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