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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民办[2010]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9〕115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电〔2009〕198)精神,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确保他们温暖过冬、欢乐过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节日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10年春节即将到来,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民政部的要求,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

  二、扎实做好灾民基本生活安排。今年我区遭受不同程度的干旱、低温、冰雪等自然灾害,部分农户遭灾歉收,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做好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特别是深入到困难多、问题多、矛盾多的地方,倾听群众的呼声,体察群众情绪,关心群众疾苦,扎扎实实地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对因灾无法在永久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摸清底数,采取借助和投亲靠友等多形式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要加大提升危窑危房改造户入住率,重点解决好还没有搬入新居群众的吃、穿、住和过冬取暖问题。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及时采购下拨救灾款物,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安全过冬。同时,要做好新灾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在节日期间遇到突发灾情,要及时上报,启动相应预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着力安排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各地要切实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救助资金、救助政策。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从2009年7月起对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进行了调整,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按时兑现提高补助水平。对低保对象中的“五保人员”、“三无”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等低保对象,要按“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增加补助资金。二要及时向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救助资金,务必在2月10日前将2月份的城市低保金、低收入高龄老人津贴和农村第一季度的五保供养金发放到位。三要及时发放城市低保对象冬季取暖补贴。对城市低保对象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在2月10日前将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到位。四要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遇到突发性事件或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难。五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医疗救助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进一步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医疗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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