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必须符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后,必须将转让事宜详细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向市建委申请办理《项目手册》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变更手续。
4、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的,参与单位必须推选其中一家开发企业作为申领、填报《项目手册》的主体单位,将联合开发的相关事宜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市建委提供相关资料。
四、《项目手册》上报采取纸质报送与网络报送同步、项目材料验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前,将《项目手册》及相关材料送市建委验核,平时每季度送市建委开发办验核一次。《项目手册》在每次验核后应当由市开发办签署意见,并加盖验核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验核纸质材料的同时在淮南市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填报,市建委开发办负责网上验核并不定期抽查。
五、《项目手册》验核内容: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拆迁、施工、预售等资料是否齐全;
2、在《项目手册》中填报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事项、相关管理部门的奖惩意见以及群众投诉处理情况,是否漏报、是否真实。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三十日后,市建委开发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将《项目手册》存档。
七、自本通知之日起,《项目手册》的填报验核情况列入资质管理内容,凡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项目不进行《项目手册》填报的,对其企业开发经营业绩一律不予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项目手册验核的,以及不及时在淮南市房地产政务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填写上报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对于不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
八、凡我市范围内还未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申领、填报《项目手册》,补齐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