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全民自主创业。各地要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创业扶持等创业服务,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业富余人员等社会群体,积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以自主创业促就业。重点鼓励留学归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各类技术发明人等高素质人才,自主创办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企业,积极走新型创业发展路子。
(五)放宽创业经营条件。对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六)加强创业基地建设。各级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有计划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和经济发达村,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可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企业创业成本。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广泛开展创业辅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网络,积极组织和整合行业专家、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不断扩大创业指导师队伍,为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辅导,努力构建创业辅导培育机制。各地要把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
(八)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0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土地登记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促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