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保证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各成员认真执行,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 “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好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在各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保障好专家委员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供支持,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专家队伍。
专委会内设应急管理、矿山、化工、综合四个专业组。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专家担任;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确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专家组的工作联络与协调,组织或召集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为专家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委办”)。专家办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联络服务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审定专家工作计划和各专业组重点工作,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制定或修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