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基层综合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起分级管理、能够应对多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队伍。一是抓好各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形成旗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人员组成上要以当地消防队伍为核心,根据当地常发应急事件,适当吸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规模上要以具备处置当地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为标准,实现独立处置与配合处置的有机结合;装备上要以配备通用装备和当地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的特殊救援装备为重点,尽可能保证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需要。二是尽快落实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实现基层应急处置与常态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置方面要以外围工作为主,在常态化管理上以信息传递、隐患排查、危险源治理等工作为主。
  四、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整合
  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目前已具有一定基础,但因管理体制的分割,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在地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纳入体系、补充完善、服务行业、辐射社会的方式,将各专业救援队伍编入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中,实现地区性整合。同时,要制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跨区域救援的调度、补偿机制和制度,并做好职责明晰工作。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条件的,要建立相应的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对既有专业救援职能、又有配合服务职能的救援队伍(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等),要在队伍建设上充分考虑其救援特点,配备好各方面的人员和设备。要重视公安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建立与公安业务相统一、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使他们在独立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同时,服务于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工作。
  五、科学管理,全面实现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规范运行
  基层应急队伍的管理要严格贯彻属地为主的原则,凡属当地应急防范和应对范畴内的工作,要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有关企业和驻地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无条件服从。要建立规范完善的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和实战训练,不断提高综合、专业救援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在救援过程中,已经设置专业救援队伍的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专业救援队伍处置,综合救援队伍配合;未设置专业救援队伍的地区,发生突发事件由综合救援队伍处置,有关专业救援队伍配合。同时,要与上级应急救援队伍相互衔接,既要保证独立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又应保证与上级应急救援队伍实现防范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快速联动。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培训制度,使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得到理论和技术方面的培训,推动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