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0〕6号 2010年1月1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基层应急队伍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政府今后三年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基层应急队伍与本级应急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要做好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和对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担负着实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明确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全面规划,逐步形成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科学体系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是全区应急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工作,尽快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要全面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科学规划本地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机动救援力量的规模和数量,使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适应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合理的救援队伍结构体系,明确专业救援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驻地人民解放军、包括森警在内的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机动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既有管理机构、又有组成人员,既有资金保障、又有运行机制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精心组织,尽快完成基层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