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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十一)加强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着力推广国家推荐的50项节能技术。加强城镇现有住房节能改造,完成200万平方米的住房改造任务。全面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以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和节能灯具。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电力、钢铁等行业先行开展试点。
  (十二)全面落实污染物减排的各项措施。强化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加快钢铁、有色等非电行业减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建成并投入运行。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大力削减造纸、化工、酿造、印染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大黄河、辽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
  (十三)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积极争取国家投入,继续抓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启动实施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试点,研究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巩固和扩大生态建设成果,力争全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100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50万亩。
  五、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突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抓好各类区域规划和政策的落实,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四)推进呼包鄂一体化发展。研究制定《呼包鄂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争取在交通通讯、信息资源、金融服务等一体化发展上取得突破。
  (十五)促进东部盟市加快发展。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项目的储备和建设。推进大兴安岭生态保护和经济转型,编制完成《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
  (十六)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在加快推进鄂尔多斯城乡统筹发展步伐的同时,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旗县开展旗县城乡统筹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建设,以呼包鄂城镇群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为重点,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城镇户籍改革,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
  六、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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