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拟订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接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组织实施;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监督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各盟市、旗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四)加大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力度。法律援助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援助质量的好坏,事关能否切实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业务的培训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教育培训规划,严格执行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效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经费,确保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继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众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困难群众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要健全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促进法律援助便民工作常态化。
(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区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落实法律援助质量检查制度、质量跟踪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七)放宽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城镇居民和农牧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视为经济困难;特殊、典型案件,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放宽本地区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依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