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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全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2.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工作。自治区安排土地整理资金20亿元,整理土地19万公顷,新增耕地1.7万公顷。主要投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以及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完善土地整理资金管理的刚性机制,由各盟市监管所属旗县(市、区)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时将资金下达和项目安排等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维护涉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中央新增投资项目,特别是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以公布实施的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按照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决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按要求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试点,逐步实现土地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做好农村牧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农用地产能核算和农用地定级估价工作。
  (四)夯实矿政管理基础,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1.完善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利用3年时间,研制开发34个矿政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完成15个系统研发任务,建立覆盖全区矿政管理与服务的基础数据库。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业权核查和资源利用调查工作,为地勘项目安排提供主要依据。开展矿业权专项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落实资源补偿费征收与资源回采率挂钩相关工作。
  2.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继续加大整合力度,对布局不合理、不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破坏环境和安全隐患较大等各类矿山进行彻底整合和整顿;对重点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不合理、勘查区重叠、圈而不探等探矿权进行整合,提升矿山开发水平。2010年1月底前,各盟市要结合已往的整合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9月底前,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全区采矿权数在2006年的基数上减少30%左右,资源整合重点区域的探矿权数在2006年基数上减少30%左右。地下开采的金属矿产回收率达到85%以上,露天开采达到95%以上,各类矿产选矿回收率提高2个百分点,综合回收共伴生矿种能力提高10%。铁选厂及非金属下游加工企业减少30%左右,有色金属及贵金属选矿厂减少20%左右。到2010年底单井规模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退出市场,全区井工矿平均单井规模提高到100万吨以上,全区煤炭生产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矿井总数控制在500处左右(不含新建煤矿),资源回采率提高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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