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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

  (二)省卫生厅将对各地督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排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将结果抄送各地党委、政府。

  (三)对排序靠后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管理混乱、纠纷和事故频发,甚至放任不正之风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对该医疗机构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各医疗机构督查的结果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等挂钩。

  (五)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备案,并列入职称晋升考核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是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直接体现卫生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行业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有安排、中期有评估、年终有结果,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得以落实。

  (二)重点突出,务求实效。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必须坚持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注重促进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真正促进医疗机构各项管理能力的提升,通过督查达到预期的目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督查方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制定总体方案,可供各地参考和使用),实行量化考核,综合分析。

  (三)及时上报督查结果。督查结果要作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登记备案内容之一。卫生监督机构要在每次督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督查结果汇总上报本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局必须于每季度第一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督查总结上报省卫生厅。

  (四)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在2010年3月初对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疗机构,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同期安排开展督查,并及时上报督查结果,省卫生厅将在4月初对全省督查情况进行首次通报。之后,将按照每年4次督查和2次执业行为备案管理进行通报。

  附件:省卫生厅近期出台医疗管理文件目录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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