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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应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如实反映和上缴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集中收入和在所属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不得以发放奖金、津贴补贴、承担费用等形式抵顶所属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虚报国有资产收入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费用支出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国有资产收入总额

申请扣除项目

净收入

备注

应缴税费

工资和津补贴

管理费用支出

事业发展支出

其他

小计

 

 

 

 

 

 

 

 

 

 

 

 

 

 

 

 

 

 

 

 

 

 

 

 

 

 

 

 

 

 

 

 

 

 

 

 

 

 

 

 

合计

 

 

 

 

 

 

 

 

 

审批意见

          经办:         审核:           负责人:         

填报说明:

1.项目一栏填写收入来源名称,相关数量、面积等信息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2.国有资产收入金额一栏填写本项目下所取得的收入总额,以合同或审批件为依据,并附相关复印件;

3.申请扣除项目一栏填写有关合理费用支出,必要时可附详细扣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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