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扣除有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
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后,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收入。
第九条 上缴省级国库的国有资产收入,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上缴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经审批后,可扣除以下费用支出:
(一)应缴税费;
(二)发放职工的工资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依照相关制度规定所需的管理和业务费用支出;
(四)事业发展支出;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缴库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统一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专门收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国有资产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执收单位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