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财资〔2009〕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