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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业单位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计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三条 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遇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告知其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身份,由公安机关开具《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或《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后(具体工作规范另行下发),方可接待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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