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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苏价认字〔2010〕4号)


各市、区物价局、公安(分)局:

  为了加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鉴证行为,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进一步明确了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方面的合法地位。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损失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范围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碰撞、水渍等原因所造成的火灾损失。因火灾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现场痕迹物证无法确认的财产、人民币、外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不纳入火灾损失的鉴证范围。

  二、达到火灾刑事立案标准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未达到火灾刑事立案标准,但确认火灾损失难度较大或受灾单位较多的火灾,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非涉案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委托属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三、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全市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具体承办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虎丘)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各市、区价格认证中心承办所属区域内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

  四、受灾(起火)单位或个人应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登记表》,列明受损财产,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价格认证中心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核对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火灾损失核定、鉴证工作,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五、价格认证中心对所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按规定收取鉴证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的刑事案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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