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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甘国土资矿发[2010]1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为规范探矿权流转、防止倒卖矿权牟利现象的发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规范国有地勘单位的合作勘查、转让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成绩显著。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管理,根据2009年第41次省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五条规定,新立或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应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转让,未满2年不得转让。

  二、依据《甘肃省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普查阶段时间不得超过5年”的规定,取得普查探矿权满5年,未提交普查报告,不能按要求转段进行详查的探矿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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