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理顺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6〕238号 2006年10月20日)
各镇(街道)经贸办:
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部分人员调离了原来工作单位。在这部分调离原工作单位的人员中,有的仍持有经贸行政管理执法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执法证件的注销手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确保经贸行政执法的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调离镇(街道)经贸办的人员,原来持有的经贸行政管理执法证,由各镇(街道)经贸办负责收回,以便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二、重新核实需要申报或换取经贸行政管理执法证的人员名单(原则上不超过两名),以便组织好相关培训和换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