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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奖励制度(暂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附件5: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行政诉讼应诉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依法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受理后,本局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辨。
  第三条 在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的组织、指导和重大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本局在接到法院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后,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讨论并决定参与应诉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律师参加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本局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以及行政诉讼答辩状。应诉人员须履行法定的举证责任,负责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应诉人员根据法院的要求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展开法庭辩论。
  第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应诉人员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八条 应诉人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诉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十条 应诉期间,如果法院要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本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局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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