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规范生猪流通经营秩序的通知
(东经贸〔2007〕10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贸办)、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猪流通经营秩序,确保我市生猪及肉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生猪流通经营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镇(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经贸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工作。
二、从2007年1月20日起,全市32个定点屠宰场只接受具有生猪批发经营范围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批发商)所提供的生猪进行屠宰加工。批发商要承担生猪稳定供应责任并对其提供给定点屠宰场的生猪质量安全负责。
三、批发商可根据镇(街)实际情况选择若干个具有生猪供应能力的企业或个人作为合作供应商(下称供应商),共同合作经营生猪采购批发业务,但不得采取挂靠或变相挂靠方式,收取挂靠费,不得借机哄抬价格。
四、批发商必须在其经营生猪批发业务的镇(街)经贸部门备案,与经营生猪所在镇(街)政府签订《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责任书》,保证不调进病猪、死猪、检疫或抗体监测不合格以及含有“瘦肉精”、莱老多巴胺等禁用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
五、批发商必须在镇(街)指定的生猪批发仓内从事生猪批发业务。
六、具有肉品经营资格的生猪肉品经营者应持证经营,如要选购生猪进场屠宰的必须在镇(街)指定的生猪批发仓内进行。对肉品经营者从批发商以外私自采购而进入屠宰场加工的生猪,将不予屠宰。
七、批发商须按照市生猪产销联建工作协调小组公布的基地目录指引,到“供莞生猪定点基地”采购生猪,并逐步过渡至从2008年1月起,所有进入我市的生猪必须从“供莞生猪定点基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