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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放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粤经贸技改〔2008〕53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县(市)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经研究,省经贸委决定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权限进行下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或融资,不需再审批合同、章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粤府〔2005〕121号文“简要说明”中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外,全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经贸局(委)办理核准事宜。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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