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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函
(粤经贸函〔2008〕1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直有关单位,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配合《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经商省发展改革委,我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环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冼尚德、张娜,联系电话:020-83133337、83133482、传真:83133335)

广东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机构”)的管理,规范节能评估行为,提高评估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评机构及其能评人员从事能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评机构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合理用能评估的技术服务机构;能评人员是指从事上述节能评估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能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能评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二章 能评机构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能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省内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专职能评人员并且参加过国家或者省的节能培训,其中具有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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