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核查和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8〕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有关行业协会:
2006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确定了我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市(县)共84家。近两年来,各市经贸部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今年我委下发《印发2008年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01号),明确对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循环经济工作做得较好的,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对成绩突出的试点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够按要求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或工作无进展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同时,吸收新的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企业进入试点企业名单。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工作,把循环经济工作较突出的企业吸收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我委将对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拟申报试点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摸查及评估,以便向省政府提出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调整名单和下达新的一批试点单位名单的建议。有关事宜现通知如下:
一、推荐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编制符合要求的实施方案。企业编制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应按照《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内容包含了试点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基础、指导思想和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保障措施等部分。
(二)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实施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以及规划项目应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与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相协调。
(三)体现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实施方案规划项目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具有明确的定量目标。实施方案目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其中主要的目标应定量,便于以后考核。
(五)规划项目能够确保实现目标的实现。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以及规划项目必须围绕目标而开展,并能够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二、试点单位具备以下情形,应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