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2010年1月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依托省消防总队组建省应急救援总队,同时对发挥好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州要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09〕195号)要求,在加快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同时,参照《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制定本市州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要不断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做好与省应急救援总队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出动、有效处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八日
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
按照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依托省消防总队组建甘肃省应急救援总队。为了有效发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特制定甘肃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响应机制。
一、组织领导。
省应急救援总队是省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络协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挥。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省应急救援总队、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原则上均由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综合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总队职责: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参与或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