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项目建设推进机制
建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机制。县(市)、区和承担项目建设的部门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前期和项目建设工作。市政府项目办作为全市项目推进综合部门,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实行月份通报,并对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进行综合协调。
建立部门承办机制。每年初市政府按照重点项目情况,分类列出需部门办理事项,并发放到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由这些部门主动做好相关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项目领办机制,对投资人或项目单位需办理的相关审批要件,实行部门内部牵头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定期上报市政府。对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或个人按照《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建立三级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三级协调机制。县(市)、区要负责本县(市)、区的重点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协调有困难的,分别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协调。县(市)、区和项目办要及时反映重点项目建设的动态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提出协调解决方案。
建立包保机制。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实行各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对竣工、续建、新开工、谋划的重点项目逐一落实包保领导。
五、强化项目建设组织
县(市)、区没设项目工作机构的要抓紧组建大项目办。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要在发改委(或经济计划局)设大项目办,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把懂项目、会管理、爱岗敬业的干部选派到项目办。对重大项目要确定专人负责推进和建设。
六、加强项目建设的阶段性推进
各级政府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创造有利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将每年按照“冬季抓储备、春季抓开工、夏季抓推进、秋季抓竣工”四个阶段召开推进会议。冬季抓储备重点是准备好项目,为春季开工打好基础;春季抓开工重点是保证项目的开工建设;夏季抓推进重点是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秋季抓竣工重点是保证项目建成并达产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