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第二批子项目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2008〕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贸工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资局,省直有关单位,重点耗能企业:
广东省亚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能效电厂试点)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利用亚行贷款总额1亿美元,并对亚行贷款实行回收再贷,在15年期限内由我省循环使用。目前,第一批子项目使用亚行贷款3500万美元已进入实施阶段。现启动第二批子项目,以后批次子项目将根据回收资金情况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批子项目,请各市、各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现将申报第二批子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贷款期限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确定,一般为3-5年。第二批子项目可申请使用的亚行贷款额度为6500万美元(按当前汇率折合约4.5亿人民币)。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是如下领域的节能项目:
1. 电机及电机拖动系统的优化控制;
2. 电力输配和调度的优化,如变压器及无功补偿;
3. 绿色照明;
4. 暖通空调系统等能源系统优化工程;
5. 空气压缩系统及泵系统节能;
6. 工业废弃能源回收利用;
7. 锅炉和热电(冷)联供;
8. 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9. 其他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节能规划的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相关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广东省。
(三)项目应能够在申报后一年内实施。
(四) 项目申请使用的亚行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项目不涉及征地,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六)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七) 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需符合招投标法和亚行的程序。
三、项目实施单位(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借款人)必须是内资企业。可以是终端用户(对企业自由的耗能设施或工艺进行节能改造的企业),也可以是中间用户(能源服务公司或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