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逐步淘汰条件简陋、屠宰规模小的手工屠宰场(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肉品配送,边远山区可实行屠工制,从源头上提高定点屠宰肉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继续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大力整治重点地区、顽固窝点,加大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团伙暴力抗法行为。
3、完善定点规划,提升屠宰企业经营水平。继续完善生猪屠宰定点网络规划,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升级改造,推动定点屠宰企业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屠宰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等制度,以及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等登记台帐制度。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猪肉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到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综合监管链,各部门职责清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研究制定《生猪屠宰工作考核办法》。加强行业自律,基本形成社会监督网络。
(二)主要目标
至2008年12月底,实现以下目标:
1、生猪进屠宰场前100%检疫;(农业部门负责)
2、调运的生猪100%带耳标且有检疫合格证明;(农业部门负责)
3、病死猪100%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部门负责)
4、肉食品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质监部门负责)
5、肉食品加工企业100%健全台帐制度;(质监部门负责)
6、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7、屠宰企业100%取得有关证件;(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8、屠宰企业100%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9、屠宰企业100%健全进货、出厂检验制度;(经贸部门屠管办负责)
10、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工商部门负责)
11、县级以上城市所有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卫生部门负责)
12、县级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猪肉销售者100%建立肉品进货台账;并向购买者提供购货凭证。(工商部门负责)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