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经贸部门要提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包括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登记的资料,切实消除错别字、数据不一致等错误,上报的企业名称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名称相一致,若出现因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不准确导致财政无法拨款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出现变更名称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备案。
六、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120号)、《关于认真落实佟星副省长对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批示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7〕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对农家店的质量管理,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已建成农家店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验收、回访检查。
七、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11月1日前完成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省经贸委在收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的验收报告后,派出工作组对国家级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邮政、卫生、烟草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结合地方实际,共同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对采用连锁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在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烟草等证照变更时,给予相关便利和优惠,共同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
九、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联系人:陈秀霞、韩超,联系电话:020-83135817、83135871,
传真:020-83133274,电子邮箱:sccchwork_2006@126.com)
附件: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