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市场〔2008〕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
现将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重点要提高农家店的覆盖率。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行政村以及偏远地区的农家店;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承办企业提高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加大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力度。
二、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新增和撤销承办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把新增承办企业的准入资格,并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2008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申请程序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的要求执行。
三、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农家店(不包括农资农家店)、农村商品(包括农村日用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及农家店信息化设施建设。农资农家店建设由各地采取促进政策进行扶持建设。各地经贸部门要严格界定日用品农家店建设范围,经营单一品种的药店、香烟店、农副产品店、肉店、家用电器店均不属于农家店范围。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要认真做好推荐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4月10日前将本地区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发展规划报我委,并提交以下材料(附电子版):
1、《2008年国家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
2、《2008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其中,对以前年度已备案核准,2008年退出的企业应单独列出说明。同时各地经贸部门应登录商务部网站,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如实完整填写本地区拟推荐企业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