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8〕6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工商局:
自《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下简称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一直按照
《条例》的规定对酒类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实施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对符合
《条例》规定条件的我省酒类生产企业发放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对于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之后我省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问题,省政府已有明确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办文编号:工贸0438),即我省
《条例》未完成修订之前,省有关部门关于酒类生产、检查监管及行政执法等职责分工暂时不变。但自2007年底以来,有部分地区持有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反映企业合法生产的酒类产品受到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查处,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意见,加强我省酒类行业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酒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在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在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继续组织生产。